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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我寫了一篇文章,內容是敘述一個不孕的媽咪透過兒福機構收養了可愛的孩子,經過長時間的試養、付出很多心血與愛,在送收出養文件到法院前兩天,生母反悔了,他要把孩子要回去……請看這該如何是好


養了這麼久的寶寶,忽然要跟自己分開,小米媽咪當然不願意,在他們多方奔走以及努力跟生母溝通都無效之下,寶寶還是回到了生母身邊……


以下文章轉貼自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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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社會局正視收養人的權益!且多考慮到寶寶的最佳利益!
兒盟的做法與訂定的收出養契約嚴重損害收養人的權益,出養人出養後隨時可以後悔且不需要負任何責任。
不想養或是沒能力養的時候就往外丟,法院判決前再來後悔出養?


這段時間照顧的費用與精神傷害收養人不得追溯,請問如果你們自己也是收養人,這樣的收出養契約有符合公平與公理嗎??


政府一直勸大家要經過機構收出養,說私下收養充滿了風險,那我們來看看透過機構收養的過程,機構對收養人訂定嚴格的家訪、審核、上課、媒合、六個月試養,前前後後至少要一年半的時間才能送收出養文件到法院,但確定書下來之前出養方可以隨意撤回出養,不用負責身為親權應該有的任何義務!


法律說親權最大,收養人求助無門,那至少在試養前讓雙方可以訂定公平的契約,不是一味的只是要求收養人!
政府有龐大的資源,但寶寶出養前如需要安置在機構或是自行照顧,出養方得自行負擔此照顧費用,那請問收養人在試養期的照顧費用與精神耗損,出養人不是也應該負責嗎??



以下是收養人的悲痛經驗,小女孩於2009/09/20送回出養人手中,盡心盡力的照顧寶寶快一年,出養方連一句感謝的話語都沒有!只有得到一紙存證信函與全家滿滿的不捨與傷心。 


走過不孕及流產 10 多年,無數次的人工、試管、昂貴的中藥,國內婦產普遍不認同的免疫治療 …. ,能吃的能拜的能算的能做的都做了,仍然無法做個母親,痛苦與哭泣不斷的循環 … ,深深怨過上天,為何要一個孩子這麼困難?身為人母這麼容易的事卻難以在自己身上發生。


經過多年的折磨,我們深思考量,不再執著一定要自己生,認真的考慮收養這件事,從表格資料申請、身體檢查、多次個別及夫妻共同會談、上課、到審查評估 … ,一連串的嚴格考驗之後終於成為符合資格的收養家庭,去年 10 月很幸運的媒親到一位 3 個多月的寶寶,以為幸福就此來到,上天終於眷顧我們夫妻,沒想到卻是一個更令人心痛的開始。
寶寶的生母是個成年人,未婚生子不敢告知家人,只有姐姐知情,無力撫養孩子,加上姐姐的支持,決定出養小孩。


接回孩子之後我們夫妻盡心盡力的照顧,視如己出的疼愛教養陪伴,來自兒盟的訊息是對方感激我們把孩子照顧的這麼好,感到非常的放心,生母也已經開始在工作。為了感謝對方讓我們能圓做父母的心願,我們更是加倍的用心在孩子身上。


 6 個月試養期過了,兒盟通知我們準備好申請裁定的各項資料,也給了我們生母簽定的出養同意書,於是我們興奮的向法院送件申請裁定,高興的預約孩子周歲的寫真拍照,並約好朋友準備幫孩子規劃教育基金 …. ,誰知對方卻在開庭前二天給了我們晴天霹靂的打擊 ---- 孩子不出養了!         


我們養了 9 個月,辛辛苦苦的拉拔、照顧,投入所有的時間、情感與愛,和孩子建立了密不可分的關係之後居然告訴我們不出養了! 最令人無法接受的理由是:當初要出養孩子的說辭都是假的,家人通通不知情,實在很思念孩子,一直掛心,早想坦白告訴家人,但是又正逢母親生病 …. ,現在家人知道了,在經濟上會幫助他,有父親公司的股份移轉,其他姊妹也放棄繼承財產,所以他有勇氣自己養孩子,不管多苦都會為孩子撐下去 … 。 


當初害怕家人責難,寧願出養孩子也不願告訴家人,現在又說思念孩子放不下心也早想告訴家人,既然早有這樣的想法為何不早告訴我們,早點提出終止收養,不要讓我們養這樣久了才來終止,難道只是在利用我們幫他解決當時的難題嗎?


一直釋放願意出養的訊息給我們,也簽了出養同意書,讓我們滿懷希望之後又說家人不同意,沒有一絲還轉的空間。我們再三的懇求拜託,實在是無法割捨孩子,只要能幫助生母減低一絲絲思念,什麼要求我們都願意配合, 2 個多月來的煎熬與協商,對方仍然不為所動。孩子已經跟著我們快一年了! 


最後的會面懇求之後,生母來了封信,說明希望在幾月幾日之前接回孩子,也願意付孩子的基本照顧費用,我們列出實際的基本支出〈保母費、奶粉、尿布 … 〉及晚上假日的照顧費用,得到的回應是不能接受,沒幾天透過兒盟又轉知等著收律師的存證信函。


這是什麼天理?利用別人的愛幫你照顧孩子,還一句不能接受就不用付照顧費,把別人的付出及對孩子的愛踐踏在腳底下,反正孩子是我的,要出養就出養,不出養就不出養,叫你還你就還!誰叫你媒親到我的孩子?       


世間還有公道嗎?我們要的不是錢而是公理,對孩子的愛又豈是金錢能計算的,我們也表明,獲得的金錢償還不進自己口袋一毛,全數捐做公益。對方佔著律法保障親權,〈法院最後駁回申請裁定,連出庭說明的機會都沒有〉就可以隨意踐踏別人的愛嗎?最過分的是歸還孩子當天連一句道謝的話也沒有。


失去孩子之後我們過著怎樣的生活對方知道嗎?夫妻倆吃不好睡不好,家裡的每個角落都有孩子的身影,看著看著只能哭泣,半夜驚醒啼哭也是為了孩子,常常我們只能嘆氣或抱頭哭泣安慰,這些傷痛是誰造成的?


生母當初怕被家人責罵沒有勇氣承擔未婚生子的指責,隨意做出出養的決定,卻要由我們這些生不出孩子只能靠收養做父母的夫妻來承受他錯誤的決定所帶來的痛苦嗎?我們付出全部心力照顧孩子,得到的卻只是悲傷!或許大家會覺得出養孩子的生母是不得已,是最可憐的,但不能因為可憐就可以做出傷害別人的決定,既然當初做出的決定傷害了別人,現在就可以不用負任何責任嗎?


如果這世間還有公理,請幫忙呼籲或討論兒童福利法的真正落實,遇到這種收養方養了許久,出養方才突然莫名反悔的案例,能夠確實評估收養方或出養方何方環境比較適合孩子的成長,而不是只是一味的認為回到原生家庭就好。就算不能如此,也希望能對出養方有所要求或判決,而不是讓所有傷害全由無辜的收養方來接收。


也請大家呼籲辦理收出養的社福機構修正試養契約,不要只是規範與嚴格審查收養方,也應該對出養方有所規章要求,譬如:
1. 明確確定試養期限, 3 個月就是 3 個月, 6 個月就是 6 個月,而不是漫無時間的限制。
2. 收養方和出養方對於收出養都要有明確的規範。如果是收養方在試養期間毀約不想再收養孩子,或是經過社福機構評估不適合做為收養家庭而被終止試養,因為是收養方自己反悔或是因不適合而被終止,那收養方當然沒有理由請求試養期間的各種費用賠償;但是如果是出養方在試養期限後還反悔,是不是也應該負起責任對收養方做出賠償。不然出養方隨時可以出爾反爾又不用負任何責任,是不是會讓收養方只是成為暫時的避風港,而失去了真正為孩子著想的好意,如此一來,付出愛心盡心育養孩子的收養方保障又在哪裡?


我們這個事件,兒盟說是特例,從沒遇過收養方撫養這麼久了,出養方還反悔的。以前大都是收養方中途反悔,所以契約明顯在規範收養方。既然是特例,是不是就應該另案處理,以建立正確的制度,而不是根據現在的契約來執行,因為契約明顯有疏漏,除了保障出養方外也應該讓收養方有保障。 


為了爭一口理?也為了替收養家庭爭取一絲絲的權益,我們決定以我們的案例提出民事賠償,然後捐做公益。我們盡心盡力撫養孩子 11 個月,卻什麼也沒有,有的只是身心靈的煎熬與傷痛。別人辛苦幫忙他們養孩子,他們最後得回孩子,也什麼都不必付出!有這種道理嗎?況且毀約的是他們。我們不知道律法能不能還我們公道,但我們一定要去做。希望律法是有正義的。也希望大家能協助改變這種不公平的對待。



求助無門又深深受傷的收養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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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小米媽咪寫的,真的很為他不捨與難過,聽說分開當天,孩子跟小米媽咪是在哭喊中分開……


如果法律只是一味的保障生父母,會不會以後有的生父母會開始打如意算盤:啊~日子太難過,趕快把孩子送出去出養!等到快進入法院程序,再把孩子帶回來,可以省一年半載的保母費啊~這樣對收養父母公平嗎?不孕已經很痛苦了,收養孩子卻還要遭受到這樣的傷心事,真的是太不公平了!


我很了解小米媽咪的心情,因為在收到法院判決證明書前,我也每天擔心對方會反悔,常常會想:我們已經對孩子投入全部的愛,萬一他反悔了,我們該怎麼辦?


小米媽咪,我沒有辦法幫你甚麼忙,只能努力的祈求上帝,希望祂能早日撫平你們內心的傷痛,也祈求上帝趕快再給你們一個聰明活潑乖巧的孩子!


小米媽咪,加油!


希望大家能夠幫這篇文章多推推,幫小米媽咪打打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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